河北省经济法律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河北省经济法律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河北省经济法律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河北省文史研究馆主管下,由有志于经济法律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研究组织,是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负盈亏、独立管理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团结我省经济界、法律界、教育学术界和工商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建言献策、参政议政,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经济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河北省文史研究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与国外经济、法律组织、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大学及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友好往来。
(二)
开展关于WTO事务的研究、培训、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政策建议和策略,开展国内外交流。
(三)
组织专家对河北省重大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咨询项目进行经济法律咨询论证,提供国外经济法律环境评估、外商资信调查等经济法律服务。
(四)
适应社会需要,开展对社会各界的经济、法律、管理培训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经济法律人才。
(五)
配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河北省文史研究馆做好理论研究、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3人,董事由出资单位与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决定修改本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原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过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察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主任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主任的行为损害单位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
(四)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立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应有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主任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
举办单位和个人出资;
(二)
申请研究项目的经费;
(三)
政府资助;
(四)
国内、外个人或团体的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纪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除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